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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述怀、杜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焦述怀,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号。2016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乡和**村**组。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

被告人郝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述怀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华(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南飞鸿广场多糖酒店开设卖淫窝点,雇佣被告人杜某某、焦述坏、郝某甲、郝某乙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郝某乙、郝某甲负责接送嫖客,焦述怀和杜某某负责接待、收取嫖资,2019年11月18日焦述怀收取嫖资11934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焦述怀、郝某乙、杜某某、郝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聊天记录、酒店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高某某、朱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某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焦述怀、郝某乙、杜某某、郝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述怀、郝某乙、杜某某、郝某甲帮助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述怀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述怀、郝某乙、杜某某、郝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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