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程如意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82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号。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如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2011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合并执行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枕头下的钱包一个(内有杨某某本人的身份证一张)。破案后,已将起获的上述被盗钱包、身份证发还给了被害人。

(二)2016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胡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床头的钱包一个(内有600元人民币、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卡、胡某某本人的身份证一张、IC饭卡一张)。破案后,已将起获的上述被盗的钱包及身份证等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

(三)2016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黄某甲熟睡之机,窃得其牛仔裤袋内的人民币30元及其**厂厂牌一张。

(四)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爬窗户进入**栋**房,乘被害人黄某乙熟睡之机,窃得其华为牌荣耀4C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654元。

(五)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爬窗户进入**栋**房,乘被害人蔡某某睡之机,窃得其魅族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431.20元元。

(六)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爬窗户进入**栋**房,乘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小米4C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1002元。

(七)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扒开326房的窗户,从窗口伸手进去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苹果5S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958元。

(八)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扒开**房的窗户,从窗口伸手进去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酷派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447元。

(九)2016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翻墙进入园区后到**号宿舍楼实施盗窃,乘**栋**房的戚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索尼手机一台。窃后,被告人焦某某将上述索尼手机留下自用,其余手机销赃,共得赃款1280元,赃款共同发光。破案后,已将起获的上述索尼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535元。

(十)2016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工业园,从**厂**号门溜进园区后,到**号宿舍楼**楼伺机盗窃时,被保安人员抓获。民警对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时,搜获被害人杨某某被盗钱包及身份证、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钱包及身份证、被害人戚某某被盗的上述索尼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2.​ 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的陈述。

4.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对起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等的确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5.辨认笔录:证人文某某、蔡某某对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的辨认;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的相互辨认。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鉴定意见: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焦某某、程如意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 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