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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玉山故意杀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焦玉山(别名:焦玉强),男,195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204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捕前临时住银川市西夏区**队**房1991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流氓罪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四次减刑,2004年8月6日假释出狱。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玉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3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3月23日2019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8点30分时许,被告人焦玉山与被害人魏某某在焦玉山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园林场五队精品果园彩钢房家中吃饭。期间,焦玉山因魏某某对其进行辱骂心怀不满,遂与魏某某发生争吵,后朝魏某某脸上猛扇一巴掌,魏某某倒地不醒。焦玉山见状,恐魏某某醒来报案,便使用其屋内胶带将魏某某口鼻缠绕,并驾驶自己农用三轮车将魏某某拉至银川市西夏区南梁农场五队丢弃在“一斗沟”水渠内。焦玉山怕魏某某身体上浮被人发现,又将一块重约14.8公斤的石头捆绑于魏某某衣裤内,将被害人魏某某沉于水底,后逃离现场。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溺水可加速其死亡。

2018年10月7日17时许,群众发现西夏区园林场“一斗沟”水沟内有一具疑似尸体,遂报案。当日,民警将被害人尸体打捞上岸。2018年10月15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民警在山东省邹城市将被告人焦玉山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 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玉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玉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陆桂荣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玉山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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