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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焦某甲,绰号“黑怪”,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镇**村**号。2008年,焦某甲因诈骗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06月28日,焦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以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8月0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被告人焦某甲来到**镇**村,趁肖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老虎钳撬开门锁后潜入肖某某家中,并在一楼客厅的梳妆台抽屉中盗取现金20余元;之后又来到**镇**村,趁尹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同样的方式潜入尹某某家中,从尹某某家一楼卧室床头柜里一女式黑色挎包中盗取960元现金。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焦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8月6日茶陵县公安局将焦某甲从浙江省杭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茶陵县看守所依法刑事拘留。焦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肖某某损失200元,尹某某损失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老虎钳一把,拖鞋一双等物证;2.比中通知单、户籍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甲、焦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肖某某、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焦某甲供述和辩解;6.提取、辨认、现场指认、勘查等相关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焦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焦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光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老虎钳一把,拖鞋一双。

3.起诉书十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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