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配送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焦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南苑西路**配送中心,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冲突后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焦某甲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面部,致被害人张某甲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焦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7.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崇龙
书 记 员苏梦然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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