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元旦前后,孟津县**镇**村村民焦某甲伙同焦某乙(已判决)、常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扣马村其家中及王某某鱼塘内开设赌场,纠集人员焦某丙、王某某等以“推饼子”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焦某甲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常某某、丁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为焦某乙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服务,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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