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失火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焦某甲在朔城区贾庄乡太平窑村南老坟墩上坟时将坟地旁焦某乙的林地引燃,烧毁油松、樟子松约10亩,50KV变压器一台,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树木及变压器价值5810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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