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旧县**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河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乙,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4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旧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河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2月1日,被告人焦某甲和妻子何某甲生育二胎儿子焦杰后,为逃避当时计划生育政策性的罚款,焦某甲将焦杰的户口上到其二哥焦富荣(患****,未婚)名下,户主是焦某甲父亲焦某乙。2011年焦某甲得知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性奖励,焦某甲就伙同其父亲焦某乙准备了相关资料向旧县乡乡政府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从而骗取了国家独生子女家庭扶助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河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河曲县财政局、河曲县农村信用合住联社《关于下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通知》、焦杰保险单、计划免疫接种卡、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卡、《协议书》、《申请》、《公示情况报告(村级)》、独生子女奖励申请及办理程序、《独生子女证》、焦某甲银行存折流水;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被害人陈述:旧县乡政府的报案资料;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何某乙、窦某某、菅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掩盖其实际上有两个孩子的事实,骗取独生子女奖励扶助金人民币8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焦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在河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焦某乙被监视居住,现住河曲县**乡**村,联系电话:1354662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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