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9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现住原籍,农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告与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2018年10月10日,王某某依据已经生效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150号判决书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人焦某乙、焦某甲拆除建在王某某家楼房西背墙一米处的简易羊圈;拆除在王某某家楼房西背墙西北角搭建的围墙,移除在王某某房屋西背墙西南角堆放的楼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进行多次文书、电话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焦某甲、焦某乙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刑事判决书。
5、执行文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焦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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