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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焦某乙、吴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左右,被告人焦某甲与被害人宋某某因琐事引发矛盾并殴打宋某某,为此焦某甲向宋某某赔偿了损失,双方平息了事态。

2017年10月,被告人焦某甲向焦某乙、吴某某(均已起诉)提出自己因殴打被害人宋某某被讹诈了5万元,吃了亏,并告知二人被害人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特征。同月19日晚上,焦某乙、吴某某骑乘摩托车并携带钢管至本区**街道**路**号“**”店附近,吴某某持钢管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浙B68****)的反光镜砸坏,焦某乙则持石块将该车的车身划损。事后,被告人焦某甲找到焦某乙、吴某某,对二人砸车过轻的行为表示不满。同月24日晚上,焦某乙、吴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将被害人宋某某轿车的反光镜、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前后车窗玻璃等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 838元。

2. 2018年9月2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焦某甲饮酒后在本区大碶街道东港湾大酒店大堂,因被害人鲍某某等人未回答其问题,遂持垃圾桶上陶瓷盖殴打鲍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砸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鲍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结伙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又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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