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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甲、向余等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石柱县**街道**小区**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释放。

被告人向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石柱县**镇**村**组**号,住石柱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石柱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2月13日被释放。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向余、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石检刑不诉〔2020〕8号、9号、6号决定对焦某甲、向余、陈某某不起诉,于2020年3月20日以石检刑撤不诉〔2020〕1号、2号、3号决定撤销对三被告人的不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焦某甲将渝HE****号小轿车停靠在石柱县**街道**租房楼下,影响了住户通行,右后门被黎某某(另案处理)踢凹陷。得知车辆被损坏,焦某甲伙同焦某乙(已不起诉)找到黎某某要求赔偿,遭到拒绝。焦某甲殴打黎某某脸部一拳,黎某某还击焦某甲脸部一拳。焦某乙殴打黎某某一拳,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焦某甲。焦某甲躲开后,双方停止了打斗。

见黎某某电话纠集人员,焦某甲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向余,称自己有事,让向余到自己租房楼下。向余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到观音南巷会合。

黎某某与其纠集的徐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会合后,持砍刀、甩棍、木棒等工具追砍焦某甲、焦某乙。焦某甲、焦某乙逃至邮政银行万寿大道分理处门前的斑马线一带。当黎某某一方返回观音南巷与观音街的路口时,向余从后面夺刘某甲手中的砍刀,遭到黎某某一方持砍刀、匕首、木棒、甩棍、板凳等凶器围攻并致伤头部。陈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与向余从就近的五金店、修鞋摊拿了拐杖、叉衣杆、修鞋工具等与对方打斗。因向余受伤并被追打,焦某甲、焦某乙返回观音南巷与观音街的路口,焦某甲持匕首、折叠椅参与打斗。

见黎某某一方往观音南巷撤退,焦某甲持折叠椅、向余持拐杖、焦某乙持锄头、陈某某持叉衣杆和修鞋工具追撵至向家院柴火洋芋饭庄门前,被群众劝阻。黎某某一方逃到马耳巴洋芋饭庄藏匿。

向余、陈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在各自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焦某甲于2019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黎某某一方逃离现场后,焦某甲提议,并伙同向余、陈某某将黎某某停放在观音南巷的渝A5****号奥迪Q3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天窗盖板玻璃、后门玻璃、引擎盖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该车被毁坏部分价值16816元。案发后,焦某甲、向余、陈某某赔偿了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石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判处焦某甲拘役六个月,判处向余拘役四个月,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确认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冯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涉案人员焦某乙、黎某某、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焦某甲、向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向余、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祈武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甲、向余、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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