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焦某某在自家菜园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焦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760株(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证人席某某的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等书证;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种植罂粟违法而非法种植760株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雨霞
检察官助理:张先先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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