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萍,女,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无业。2002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宝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陈某区人民法院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11月26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12月9日批准,当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民警在宝鸡市陈某区**镇**巷**旅社**室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被告人焦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31.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小军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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