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在其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的家中存放一支火药枪,于2020年5月28日6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焦某某持有的该支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文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71164****);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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