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23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9日23时许,张某甲前女友赵某某纠集王艺等人(均在逃)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东口夜市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向张某甲索要分手费,后将张某甲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骊山继续要钱。刘某某(在逃)电话联系张某乙(另案)一起到骊山上与赵某某等人会合后,将张某甲带至被告人焦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租住房内,刘某某告知焦某某、张某乙因张某甲欠钱,安排焦某某、张某乙看管张某甲,并向张某甲索要2万元。次日上午6时许,张某甲趁焦某某、张某乙睡着,遂给其女友发信息要求报警。上午10时许,赵某某等人到焦某某租住房让焦某某、张某乙继续向张某甲要钱,后赵某某等人离开焦某某住处。焦某某、张某乙将张某甲带至一空地,二人以张某甲晚上在其房间居住为由向张某甲索要2000元住宿费,张某乙对张某甲拳打脚踢,用木棍在张某甲身上击打,焦某某在旁边把玩随身携带的刀子,后又用木棍在张某甲身上击打,让张某甲打电话要钱,因张某甲的手机无电,三人去购买充电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法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抢劫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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