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下,在洪洞县左木乡中社村楼岭上林地内为种植农作物,雇佣他人拓路、整地,毁坏了原有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案发后,部分地块自然萌生出草本、灌木等植被。经鉴定:涉案地类全部为灌木林地,该案侵占林地总面积为27.98亩,共分为四个小班:1号小班20.47亩、2号小班5.22亩、3号小班0.11亩,共计25.8亩,权属为集体,林种为防护林;4号小班2.18亩,权属为国有,林种为防护林。林地原貌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植被已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其婧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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