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1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在刘某某(已判刑)处购买76000元的假冒宁达牌伪劣灭火器,加价后在其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华丰汽车装具市场门头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2.书证;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退赃后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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