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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县**村**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中午,作为常熟市**公司卡车司机,在该公司厂区内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叉车,对叉车装载托盘过程中存在的视野盲区认识不足,在前方视线被托盘阻挡的情况下违章驾驶叉车正向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朱某某撞倒并带入车底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不排除系胸部碾压或挤压所致。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至常熟市公安局莫城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劳务合同书等;

2.证人徐某甲、郭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5.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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