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鲁F**J**轿车由西向东行至龙口市**高尔夫俱乐部南路口处,在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迟某某受伤,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发路段为非道路。被告人焦某某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继红
王晓鹏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名单壹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