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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以其姐在劳动局工作,可以帮被害人朱某某办理病退手续为由骗取其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至2018年11月,朱某某期间多次催问,焦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并拒不还款。经查,焦某某并未将该钱款用在为朱某某办理病退手续事宜,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等所用。案发后,焦某某已退赔并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焦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20513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37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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