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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焦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姜某某,谎称撮合张某某与姜某某处对象,姜某某便先后添加焦某某注册的两个微信号(微信号:A3*****,昵称:爱我就别走和微信号:wxid_fauwaufiu*****,昵称是一个小兔子图像),后小兔子图像的微信号以“张某某”的身份,开始与姜某某以处对象的名义进行聊天,聊天过程中,对方以多种理由让姜某某给其打款,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姜某某分77次转给昵称:“爱我就别走”的微信106351元,转给自称张某某的“小兔子图像”的微信38726.6,共计人民币145077.6元。2018年11月左右,焦某某和“张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和打电话的方式以“张某某”哥哥出车祸为名向姜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元;以与“张某某”订婚为名,向姜某某索要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元。2019年6月5日,焦某某丈夫刘某某赔偿姜某某损失171677.6元,焦某某丈夫与姜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汇总表、焦某某微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1523391****手机号信息、1853193****手机号信息、清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姜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焦某某对刘某甲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谅解协议书、转账回执、焦某某无前科证明、焦某某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居住于清河县**公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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