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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横琴分局抓获,并于当日被临时寄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12月9日,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自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为偿还巨额高利贷,以向厂家供货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等五人赊购中药材,并将所赊中药材以低价销售,用于偿还高利贷、归还部分货款及个人消费,至案发其未归还货款数额价值达4438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附换押证一份。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四页

3. 光盘一张

4.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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