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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0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号。1983年10月20日因盗窃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17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焦某某冒充“马某某”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调整工作岗位的名义向其索要5000元。张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通过微信向焦某某的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焦某某将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后张某某多次向焦某某催要还款,焦某某将张某某的手机、微信拉黑后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叶县城关乡明峰快捷宾馆旁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8号,焦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杨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某有三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晓燕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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