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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籍贯河北省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大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伪造本人“河北省**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以自己涉嫌行贿被纪委追查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一万七千余元钱。后被告人焦某某又以该身份结识李某某、赵某某,以伪造转账记录、短信等方式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先后骗取李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五千余元、骗取赵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余元钱。焦某某骗取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焦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2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伪造虚假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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