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排**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卖宠物猴的帖子,以支付定金和运费为噱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焦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提取笔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01760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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