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811992********,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住济南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北京**教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2020年0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焦某某在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工作,该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话考试培训和普通话考试代报名服务。被告人焦某某负责招生工作,收取学生的购买课程和相应服务的费用后,将费用转给公司,由公司发放相应课程和提供相应服务。2020年2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人焦某某未能返回公司上班,被该公司辞退,但被告人焦某某仍保留工作微信,隐瞒自己已被公司辞退无法提供普通话考试培训的事实,诈骗七名被害人普通话培训费共计3728元。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将诈骗赃款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传唤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0644****;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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