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楼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焦某某在与张某某合伙经营打火机电子厂期间,多次编造需订购设备、采购原料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使用。
2、2012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在与马某某、刘某某合伙经营打火机电子厂期间,编造需采购原料、配件等理由,骗取马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蔡某某、孔某某、真陈某等12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视频资料,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书证1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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