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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89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务工。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2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虚构可以帮忙中标北仑电厂清洗油烟机业务,以缴纳保证金为由,在北仑区**宾馆门口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虚构可以帮忙中标北仑电厂充煤气业务,以缴纳保证金为由,在北仑区**宾馆门口骗取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虞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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