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焦某某在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做库管员,工作主要是替金融公司保管未按约定付清按揭款而扣回的车辆;如果车主付清按揭款,金融公司通知车主联系焦某某,焦某某把车交给车主。被害人赵某某在乌鲁木齐做二手车生意。2018 年5 月,经朋友介绍焦某某和赵某某相识,焦某某称有便宜的二手车可以售卖给赵某某,赵某某便在焦某某处成功购买了两辆车,由此赵某某对焦某某产生了一定的信任。2018 年8 月,被告人焦某某称还可以卖给赵某某四辆二手车,并带其到金融公司的库房看车。赵某某看完车后感觉可以,便想和焦某某签合同,焦某某未同意。因前期的信任关系,赵某某没有强求。2018年8月5日,赵某某按约定的价格支付给焦某某14.6万元,加上第一次购车时剩余的6.6万元,共计21.2万元的购车款。被告人焦某某答应一周内交付车辆和手续。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焦某某将14.6万元挥霍殆尽,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赵某某。2018年9月,焦某某将一辆价值9. 4 万元的三菱牌汽车交给了赵某某,剩余的三辆车焦某某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电话关机,直至被抓获。
2.2018 年7 月,经朋友介绍,被害人安某某和被告人焦某某相识。安某某得知焦某某有能力倒卖二手车,便于2018 年11 月底的一天给焦某某说想购买一辆二手霸道车,焦某某称一辆二手的抵押霸道车的价格是16万元,安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焦某某谎称车已看好,需要先付订金、预付车款等为由陆续向被害人安某某索要财物共计157488元。车款转完后安某某向焦某某要车,焦某某谎称车出不了库。在被害人安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焦某某要车后,焦某某先后在乌鲁木齐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交付给安某某。后因车辆问题,**汽车服务公司找到安某某后,安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焦某某将所骗财物挥霍殆尽。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焦某某在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买到便宜二手车,骗取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754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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