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4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焦某某因手头拮据,预谋实施诈骗,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投资有高额回报的信息,被害人黄某某信以为真,双方约定于2020年6月13日在合肥见面。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6日,焦某某在黄某某及其朋友被害人陈某某所住的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东200米的“**酒店”8206房间内,采用收款后连本带息返还的方式,连续操作两次,欺骗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再次向其转账10万元后,趁二人不备逃离现场,将黄某某手机号码拉黑,微信、支付宝账户删除。得款后,焦某某将其中的6万元交由其父亲焦某某保管,其余钱款被其还账、花销。
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6月30日,焦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小区**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当日,其父亲焦某甲代其退回赃款6万元,民警扣押后依法发还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1月4日,焦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共计退回赃款1.3万元,并于2020年11月4日与黄某某二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剩余钱款分期付清,黄某某二人对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焦某甲、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5.指认现场、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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