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03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队**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洗涤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8月26日通过该公司账户(户名:吴某某)转了三笔共计100000元人民币的款项到其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122636021********),用于投资;于2018年8月27日从该公司保险柜内拿了现金180000元人民币〔130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丈夫谢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33200********),50000元人民币直接交给其丈夫谢某某〕,用于投资;于2018年8月底,再次从该公司保险柜内拿了现金67678.87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其和其丈夫谢某某的债务。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归还全部款项347678.87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广州**洗涤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80****。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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