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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组织卖淫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村**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在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小区2号楼2单元2604室,被告人焦某某容留她人进行卖淫,从中牟利。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焦某某容留段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三位卖淫女进行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嫖资3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2.证人段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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