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南**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12月2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以来,绵阳大圣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公司)开发“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设计“消费返利模式”,在全国各地发展省级总监、市级经理、县级主管和乡镇专员等市场运营人员,并要求市场运营人员对外宣传“消费全返”模式,通过购买商品、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设置返利制度,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消费金额等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焦某某加入大圣公司后成为修武县级主管,发展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成为乡镇专员,向外宣传“消费全返”的营销模式,吸引大量商家、消费者注册成为电商会员和消费会员,从事大圣公司的传销活动。经统计,被告人焦某某所在层级为三级,下线层级七级,下线会员总数139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焦某某层级图。5.鉴定意见: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千海全
检察官助理:付 敏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31页。
3. 电子证据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