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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5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告人焦某某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号为共同租住的被害人王某乙的房间打扫卫生时,将房间内一存放财物的木盒盗走,木盒内含一个红包(含3700元现金)、一台白色iphoneX手机、一枚印有“福”字的重量为10.57克的金戒指、一枚重量为2.52克的张万福金戒指及一根项链。经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iphoneX手机价值3700元,重量为10.57克的“福”字金戒指价值4410元,重量为2.52克的张万福金戒指价值1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焦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的白色iPhoneX手机、印有“福”字的重量为10.57克的金戒指、项链已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乙,且焦某某于2020年1月30日至3月29日共退还了王某乙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甲、贺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检察官助理:朱闯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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