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2001********,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巷**号**楼**室,职业:学生。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中午14时许,被害人马某某与朋友到米东区BF篮球馆打篮球,将自己一部VIVO黑色IQ00手机放到篮球场旁边的座椅上。当天下午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休息区凳子上发现该部手机,并将其关机藏匿于自己的背包里偷走。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焦某某将该部盗窃来的手机送去手机店解锁,并插入自己的手机卡使用。2020年6月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员将焦某某抓获,并将被盗窃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经乌鲁木齐市价格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格为2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
(2)焦某某指认现场图片4张、情况说明、焦某某常口信息、焦某某户口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书。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乌价认字[2020]第504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1)焦某某讯问视频(2)起诉意见书、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6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备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2020年7月20日
书记员 :殷思瑜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巷**号**楼**室,联系方式:1829088****.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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