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间,先后六次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路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被害单位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共计五根。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初的一天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鑫诚汽车养护中心”对面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一根。
2.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车友轮胎”对面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一根。
3.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与开发大道交界处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一根。
4.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与开发大道交界处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一根。
5.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20日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鑫诚汽车养护中心”对面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窃得用于做工地围栏的钢管一根。
6.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晚8时许,至海安市大公镇人民东路“车友轮胎”对面的污水管道施工现场准备盗窃钢管时,被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经公安机关询问,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焦某某处扣押钢管5根,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焦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钢管等物证(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1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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