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11196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号**单元** 室。2001年因盗窃罪被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于2003年6月因余漏罪被瀍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加刑2年,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11年,20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4日因盗窃被新安县新城派出所劳教1年;2013年11月4日因吸毒被安乐分局强制戒毒、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2日因盗窃被老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16日因盗窃被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0月1日因吸毒被瀍河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2020年05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3日1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四轮车,到洛阳市老城区**路**楼下,将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浅蓝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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