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18年8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6日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四矿407队2902号抽油机井处,驾驶车号牌为黑B****8标致轿车拉运输原油1.32吨(价值人民币4302.69元),现场遗留原油0.63吨(价值人民币2053.56元)。盗窃原油价值6356.25元人民币。
被告人焦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现场遗留原油0.63吨,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欣
检 察 员:丁 宁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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