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22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八百元;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先后三次在进贤县民和镇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436元,具体包括:
1.2020年4月8日凌晨,焦某某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沿港路**营销中心,溜门进入其中盗走1台华为笔记本电脑、2瓶李渡高梁1955白酒、1串貔貅和金珠手串。
2.2020年4月15日凌晨,焦某某来到进贤县民和镇**售楼部,爬窗进入其中盗走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40个口罩。
3.2020年4月30日凌晨,焦某某来到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大酒店内,爬窗进入其中盗走1条青花瓷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4箱李渡牌精品酒、2箱毛铺黑荞酒。
作案后,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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