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527********53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乡***村*社,现住同上。2020年09月10日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09月17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家无事,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随即骑着**牌红色***摩托车行至**镇***村林某某家门口,看见家中主人林某某锁门离开。被告人焦某某将车停至路边,后从林某某家北门果园内找到一木凳,将木凳拿到林某某家北边墙边,踩着木凳翻墙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家院内,先进入东边卧室,用林某某家东边卧室阳台上的一把黑色剪刀撬位于土炕上的木箱子,未撬开木箱。在卧室内土炕上的凉席下翻得十元人民币,随后又进去被害人林某某家北边卧室内,用同一剪刀撬开位于卧室内木柜上的木箱,在箱内翻到一个白色皮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290元,遂将现金盗走,作案后被告人焦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盗得现金给其同村蔺某某还款3000元,剩余现金全部挥霍。被告人焦某某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9月9日白水县公安局在白水公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征集线索通告,同年9月9日被告人焦某某摄于压力来白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其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13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成某甲、成某乙、段某某、蔺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133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4525
2.案卷贰册、电子卷宗壹张、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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