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49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199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陇西路隍庙路边,乘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机,窃得高某某放在身边的三星GT-71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19元)。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14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龙西路城隍庙“徽宝寨”店内,乘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吴某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60元)后,被吴某某当场抓获。破案后,追回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王陇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宗、起诉书八份;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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