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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进入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厂内,分别两次步行通过维修通道进入仓库内,先盗取了公制直刀5盒拿到女装摩托车尾箱和座垫箱内放好,后又盗取公制直刀3盒、修边刀2盒收藏在仓库维修通道的杂物箱内,然后驾驶女装摩托车返回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路**号出租屋,并将盗窃的公制直刀5盒放在出租屋内。2020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又驾驶女装摩托车进入**厂,将收藏在维修通道杂物箱内的公制直刀3盒、修边刀2盒取走,驾驶摩托车返回其出租屋。2020年5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罗某某(已作出行政处罚)来到其出租屋,将其盗窃所得的8盒公制直刀、2盒修边刀全部卖给罗某某,共得人民币1700元。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8盒公制直刀共400把,价值人民币4600元;被盗的2盒修边刀共100把,价值人民币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一红

                               2020年8月6日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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