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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32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2775,汉族,文盲,务农,住**省**县******组。2006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四年六个月。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2014年7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乳名:**),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271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省**县******庄。200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未满18周岁)。因涉嫌盗窃2014年8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4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理人白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薛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窜至本市******庄组地里,乘夜深人静之机,王某某用断线钳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焦某某、薛某某予以配合拉线、截线,三人又将电缆线予以焚烧取出铜线,当晚三人盗窃200对电缆线560米。

2、2013年9月13日晚,焦某某伙同王某某窜至本市******小学西侧,采取同样手段,盗窃200对电缆线310米、100对电缆线40米。

3、2013年10月11日晚,焦某某伙同王某某窜至本市******庄北地(**庄南地),采取同样手段,盗窃200对电缆线310米。

焦某某参与盗窃数额3.6万余元,薛某某参与盗窃数额1.6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指认相关现场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项:

1、被告人焦某某、薛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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