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安阳市殷某某**西侧20米路北盗窃一辆白色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经评估,该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303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自行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焦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自行车车锁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美利达自行车销售专用票复印件、保修卡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与辩解;5.安阳市殷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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