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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号。2016年9月20日,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焦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罗浩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到建水县**庙街**号“壹朵**”客栈,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一张平安银行银行卡、一包红河牌99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信用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在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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