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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乡**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水红”(在逃)窜至中山市**镇**村**路**号出租屋斜对面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飞狐牌FH100T-3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68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水红”(在逃)窜至中山市**镇**村**路**巷**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的双鹰牌SY125T -21B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1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大道**号附近路段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归案。

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秉权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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