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苏木**浩特,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D****的白色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从察右后旗**店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白镇**小学,沿白镇团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小区东110米处时,被附近民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结果为11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方式1384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