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D****的白色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从察右后旗**店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白镇**小学,沿白镇团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小区东110米处时,被附近民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结果为112.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平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方式1384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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