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河北**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焦某某任河北**建材有限公司水洗车间主任,其自己或伙同他人将该公司水洗车间产生的废水六吨多用吨包运到公司门口东侧土沟内倾倒,经对土沟内的土样检测,铬263mg/kg、锌88.9mg/kg、六价铬38.6mg/kg,铬、锌、六价铬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已造成环境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天津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营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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