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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街**路**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座**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者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周某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29日晚上,陈某某再次找周某某唱歌饮酒,次日凌晨二人到青岛市黄岛区**路仙客来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8月30日上午7时左右,陈某某与周某某至周某某与焦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居住处,在该房内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下午1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回到该住处,发现陈某某与周某某裸体躺在床上,后焦某某拿起房内做饭用的菜刀用刀背砍了陈某某后脖子一刀、胳膊一刀,陈某某欲离开,被焦某某用刀拦住,焦某某持刀在屋内房门、墙上乱砍,用打碎的玻璃碎片砸了陈某某头部一下,后焦某某向陈某某索要10000元现金并逼迫陈某某写下承担一年房租的纸条。18时30分左右,陈某某以筹钱名义,通过QQ求助朋友王某报警并发送了位置,当晚20时许,王某带领民警来到焦某某租房处,将其抓获。经鉴定,陈某某左耳后头皮创口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焦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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