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焦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9年5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与其前妻周某某原有经济纠纷,后周某某又举报其非法持有枪支,遂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5月10日晚,其来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桃源路邮政宿舍小区,将约半斤白砂糖倒入周某某号牌为皖J5****的宝马汽车机油箱内,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后周某某将该车送至黄山市屯溪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经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维修费用为39718.9元。
被告人焦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维修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黄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菁
检察官助理:徐金龙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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